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东)不决字[2025]第0078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高桥*******,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高桥*******。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李x与“吕xx”(谐音)受到“何xx”(谐音)的邀请,两人一同前往到慈利县零阳镇“熊猫电竞酒店”。“何xx”等人在酒店房间内给李x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李x吸食依托咪酯一次。7月24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x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脂成分。
  以上事实有1.李X的询问笔录;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李广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广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null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null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