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南洞*******,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南洞*******。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2时许,郭**来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达师兄牛肉大碗饭4楼402房(汝城县欧洁曼美容店的员工宿舍)帮朋友曹桂英煮饭菜,在曹桂英外出送午饭给员工期间,郭**发现该房间胡青的卧室门没关,看见胡青卧室里的上下铺床的上床上摆放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包,郭**便心生贪念,进入卧室内将胡青放在笔记本包里的一台银色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汝城县卢阳镇西正街兄弟通讯手机店的老板杨俊宝,400元赃款被用于郭**买烟抽、做饭吃等花销完。该笔记本电脑于2023年2月21日由胡青找人在拼多多平台以2693元购买,目前还有七成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购买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