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治三)不决字[2025]第0184号
违法行为人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17时许,叶X智与吴X红,叶X等人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橘子洲景区毛主席雕像前以下跪的方式诉说心中苦闷,影响了景区形象。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较坏影响。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叶宏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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