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2日,江X在冷水滩区将军岭安置小区自己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与“麻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江*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