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斗姆湖街道临沅社*******。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 违法人裴××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附近一私房内开设茶馆,利用10元一注抓2个鸟、能捡炮、没有红中的转转麻将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进行赌博,于2025年7月23日被现场抓获,现场抓获茶馆老板裴××,参赌人员桑××、孙×、李××、董××、刘×、张×、董×、艾××。经询问,违法人裴××对自己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