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天子山所)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5时许,我所民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国家森林公园东门(吴家峪门票站)入口进行巡查时发现龚x欲从导游通道免票进入景区,民警现场要求其证明其导游的身份,龚x随即拿出导游证电子照片,民警现场对其导游证电子证照进行检验,通过在“全国旅游监督服务”平台中查询,未发现龚x出示的导游证的相关信息,龚*所使用的电子导游证疑似为伪造的证件。民警随即将龚*传唤至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经询问,龚x对其使用伪造的导游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所使用的电子导游证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鉴定为伪造的导游证件。龚x已构成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鉴定结论、伪造的电子导游证截屏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一、1、(1)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