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12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刘××因无地方居住到涟源市石马山镇紫花村村委会要求解决其吃、住问题,村委会秘书谭×明确答复刘××后,刘××在村委会坐到当天下班派出所出警才将其劝走。晚上19时许,刘××又来到紫花村村委会,看到村委会没有人便采取用手拉卷闸门、用脚踹防盗门的方式损坏了村委会的防盗门一扇、卷闸门一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华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