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7时13分龙×玉在抖音APP上发表一个视频,并配文:××鞋厂这个黑心厂。内部消息副总裁,三个情夫在里面。他那点工资怎么养得起那些情妇呢?那肯定是想着QQ咱们员工的钱。经核查,该则消息为不实消息,龙×玉存在诽谤他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抖音视频截图、到案进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