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潭府乡团结村2组*******。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刘××在自己家中刷“快手”时刷到兼职广告,点开连接后下载了一款兼职App(已卸载)后按照App的提示进行操作,之后有人添加了她的QQ好友并询问她是否接受发短信任务,并承诺完成任务后每天18时整结算300元工资,刘××按照对方发过来的短信内容发给了对方提供的40个手机号码。刘××接受了两次任务共发送80条信息给不同用户。后刘××找对方询问佣金时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经查,刘××发送的信息内容为“件儿到了联系不上,打给我:18994782791”、“关于《尚德教育》的申退正在进行中,如需帮助,于→→【kefu.qtxbr.cn】有序登记,祝您生活愉快”,均为诈骗引流短信息。
  以上事实有刘××的询问笔录、发送短信截图、调取的短信详单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