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横)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岁乡大沅屋村委*******,现住永岁乡大沅屋村委*******。
现查明:2025年1月14日晚上21时许,唐**驾驶桂C1766A普通货车装载60箱鞭炮(每箱12盘鞭炮,每盘鞭炮盘径28厘米)在X026线东安县横塘路段被东安县交通运输局查获,后东安县交通运输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东安县公安局。经查,唐**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东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案件移送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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