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现住祁阳县腾龙大厦1*******。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13时30分许,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陈拥军、常坡等人在祁阳市沿江路地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湘MR0100小型普通客车向我队执勤人员驶来,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3mg/100ml。经查:2024年10月8日13时29分,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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