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欧江*******。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彭XX伙同刘XX使用气枪在赫山区欧江岔镇XX村盗窃土狗一只,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家(土)狗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0元。2025年7月12日,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适用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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