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资)决字[2025]第106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周×多年前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后将该枪支放在自己的小车后排座位上。2025年7月1日,在湖南省宁乡市资福镇×××村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该气枪认定为枪支。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文书,枪支鉴定报告、周×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