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陶)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肖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肖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在祁阳市兴浯路TT国潮酒吧,违法行为人蔡**酒后逞强,将酒吧工作人员廖富霖从酒吧内场推至酒吧外马路上,对其头部、颈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又对拉架的陈艳进行殴打,在殴打廖富霖过程中误伤拉架的酒吧工作人员盛建侨。造成廖富霖颈部、头部等部位受伤;陈艳的嘴巴等部位受伤;盛建侨的鼻梁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受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