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120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铎*******。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谢××伙同康××、梁××在涟源市石马山街道办事处滨江国际小区“车八度洗车城”对面梁××家民宅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21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谢××”的毛发(头发)全长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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