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高崇*******,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1时许,黎建文在湖南省邵阳市购买了一车烟花,而后销售方通过“运满满”货运平台联系到货运司机宋**,两人在明知自己运输的是烟花,并在未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和其它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牌为湘EGB280的依维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从邵阳市运输烟花自广州南沙区,于2025年7月24日0时许行至许广高速宜章西服务区被高速交警临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诉与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