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枧头*******,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枧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9时05分许,乐XX驾驶粤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2XXX公里+3X00米(XX收费站入口)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2017年4月24日,乐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东大队处罚,2019年4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交警支队寮步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乐XX的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历史违法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节较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乐**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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