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祁阳县下马渡镇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9时14分许,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刘庆华、伍宏明等人在祁阳市民生路铁塔路口执勤时,查获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03297),经初查发现其驾驶人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2025年07月24日经祁阳市交警大队查实,徐**曾于2021年04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交警大队查获,且于2021年05月21日被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第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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