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115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6时许,蛇形山镇XX村XX组彭X芳与彭X堂发生口角,彭X堂辱骂彭X芳,彭X芳拿石头打坏了彭X堂家大门一块玻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及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