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0时05分许,胡×华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CG××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古城路的长春路至青龙洲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胡×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当日20时52分许,民警带胡×华到益阳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 经查询:胡×华于2014年12月1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胡×华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胡×华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胡×华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