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中以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5年3月18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伙同李锦奇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旁加油站附近因讨要债务与徐××发生纠纷,后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构成轻微伤,后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毛发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经查,周×因吸毒于2021年9月4日被我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尿检报告、同案印证、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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