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6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耒阳市金盆家具后*******。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下午12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应梁××(花木兰)的赌博邀请,其和朋友开车到大市镇与水东江街道办事处交界处的黎家冲附近梁××(花木兰)开设的赌场(废弃鸡场)赌博,内有赌博人员30余人正在赌博赌“百家乐”。随后胡××带了2000元赌资参赌,其当日参与赌博将带去的2000余元现金输掉后,就和朋友一起返回了市区。胡××投案后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赌场老板、赌场工作人员、打庄人员等相关人员共七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陈述和辩解;2.胡××对赌博现场的指认照片;3.胡××对赌场老板等相关人员的辨认;4.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胡**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系投案自首; 投案后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赌场老板、赌博场所工作人员、赌博人员共计七人及赌博场所,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胡**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