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金)不决字[2025]第0204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星沙楚天世纪城西*******。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人梁X以办贷款、刷流水为由将其名下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90181809846XXXX、开户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户主:梁X)出借给其上线进行过账,涉案流水8300元,涉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案件一起,2025年7月24日经民警联系,梁X主动至长沙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梁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受害人材料、银行流水、银行账户主体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对梁鸿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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