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928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初的一天,叶X才在浏阳市xxxx5栋13楼XXXX室自家卧室内利用电子烟采取吸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液。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叶X才的毛发进行检验,结果“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叶X才的陈述与申辩;2、毛发提取照片;3、 毛发提取笔录;4、毛发检查结果及告知;5、到案经过;6、 叶X才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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