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修山镇修山*******,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光*******。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伍x、王xx、吴x等人,受邀至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电力局后楼房五楼501钟xx房间的客厅内,进行50元飘100元的、八个“王”扎一个鸟的麻将赌博活动,由违法行为人王x进行组织并提供伙食、烟、水,以每胡一个门子抽取50元的方式,收取每场(4小时)每桌400元的抽水费用以获利。经查,现场缴获赌资4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相印证;3、证人证言、现场缴获情况等,证实了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结果;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