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治)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6时许,家住永定区沙堤乡XXX村XXX组的庄XX因邻里纠纷,将邻居庄XX父亲出殡的道路用砖块堵塞,我局沙堤派出所民辅警接110指令出警,现场调解失败后,对庄XX进行了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庄XX拒不配合,用手将三名民辅警的手臂抓伤。到达派出所之后,庄XX仍拒不配合,扬言要咬舌自尽,在一辅警劝阻时,用嘴将那名辅警的右手食指咬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民警出警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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