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38号

  违法行为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市区,现住:长沙市高新区和润*******。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0时许,外卖员丁×强送外卖至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的“和润园小区”一期6栋楼下时,将刘×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放置的一块手表和一副蓝牙耳机盗走。案发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丁×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退赔所盗物品,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丁×强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物品);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丁志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退赔所盗物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