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砖)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砖塘*******,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CXXXXXXXX(陈塔娜)在其丈夫肖X的带领下从老挝通过XX口岸入境。陈XX系通过长期团聚签证入境,该签证在中国境内至多停留30天,陈XX在中国境内期间一直与肖X生活在一起,陈XX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已超出其签证允许最多停留天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护照、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祁东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