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92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现住浏阳市关口街道溪*******。
现查明:陈××为寻求刺激,追求上头致幻的快感,两次滥用湖南省临时管制物质替来他明。如:1、202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陈××伙同周××在浏阳市××镇新城的路边巷子里,以吸食的方式滥用替来他明;2、2025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陈××伙同周××在浏阳市××镇新城的路边巷子里,以吸食的方式滥用替来他明。2025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提取陈××毛发进行检测,结果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陈××的陈述与申辩;2、周亚城的陈述;3、毛发提取照片;4、毛发提取笔录;5、毛发检查结果及告知;6、到案经过;7、陈××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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