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孙X谭为非法获利,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至6月10日期间多次到星跃动漫城使用微信号为sun18975495905的微信付款给星跃,该店工作人员光头男子或戴眼镜的男子按照以1元充500分比率为其上分玩,之后孙X谭以每炮200分或300分进行打鱼电游机赌博,孙X谭累计共输了5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