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清)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清江*******,现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
  现查明:2025年1月初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李X使用手机软件“易彩网”,在该软件内购买六合彩,充值现金进入软件进行买码,该软件内赢的钱需提出至另一款手机虚拟币交易软件TGPAY,通过出售虚拟币来将其买码赢的钱变现。李X共花费约4000元购买六合彩,非法获利1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4日9时许,李*至新宁县公安局清江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玖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玖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