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维)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维新*******,现住石门县维新镇古城*******。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覃xx在自家所开xx酒楼中遇到谭x和皮xx前往其酒楼吃饭时,谭x与皮xx向其商量:在其酒楼放置一台老虎机,每月向其提供租金300元。覃xx表示同意,从2025年3月-2025年6月期间,覃xx为皮xx的老虎机提供场所供顾客玩,由顾客自己扫码上分,下分时覃xx向皮xx发微信视频查看分数后转账给覃xx帮助顾客下分。经查明:2025年3月-2025年6月期间,覃xx通过微信收取皮xx4次租金,共非法获利1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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