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陶)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凤凰*******,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凤凰*******。
  现查明:2025年1月份至2025年2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邓*在祁阳市凤凰乡花筵村,提供其名下微信号(“DJ200765DJ”)给他人收取被诈骗资金并通过微信转账将资金转出,同时与其同学蒋灵锐共同使用蒋灵锐所使用微信号(J1587462)收取涉诈资金,并约定两人各分得3%的提成。经调取蒋灵锐使用的微信号交易记录,自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收款6861.03元,支出6656.05元, 总交易流水达13507.08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蒋灵锐所使用的微信号(J1587462)涉及诈骗案件一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办的王胜被诈骗案。邓*获利2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与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蒋灵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涉案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邓*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