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三八亭附近
  现查明:2023年10月02日00时许,杨某某驾驶湘ED87XXX号小车行驶至北塔区西湖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查证,湘ED87XXX号小车系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杨某某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复印件、公安系统查询的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