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2号
被处罚人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9时48分许,卜×驾驶湘H21××N小型轿车,在益阳市资阳区古城路的长春路至青龙州大桥路段,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要求对卜×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卜×未予以配合。当日20时08分许,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益阳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2mg/100ml。
经查询:卜×于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
经查询:卜×于2025年06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卜×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卜×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卜×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卜*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