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三)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现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戈xx于2025年7月16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时,在一QQ群(该群目前已经解散)中看到一则报酬为300元的手机文字代发兼职,后戈xx就加了对方的QQ,根据对方的要求,用自己的中国电信电话卡(1935033xxxx)成功发送了29条“你包裹到了,地址有误请你立即联系我感谢:1922967xxxx”短信。目前未查证到上述手机号码涉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询问材料、聊天记录、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1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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