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金)决字[2025]第142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金石桥镇南*******,现住隆回县金石桥镇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违法行为人李XX在隆回县金石桥镇金石桥镇法庭二楼陪同谢X递交资料时,谢X和刘XX在二楼走廊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李XX见谢X被打,于是用脚踹了刘XX右腿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