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经)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汤**挂靠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经蒋如山介绍,从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湖南宏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6 份,税额334364.62 元,从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江永县大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16 份,税额173699.55 元,美迪公司全部认证抵扣。2024年2月1日汤**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汤**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