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禁)决字[2025]第1065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现住湖南省桃江县学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傅××在明知三唑仑以及伽马羟基丁酸被国家列管的前提下,任然通过微信联系人“武源商贸”购买三唑仑两瓶并多次购买ghb(G水,其中成分为伽马羟基丁酸)、“彼”、“嗨神”、“浪潮”等违禁药品放至自己家中,并多次使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和事实;2、转账记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傅×为购买三唑仑、ghb(G水,其中成分为伽马羟基丁酸)的事实;3、违法行为人傅×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4、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傅×为的到案过程;5、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