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石)决字[2025]第106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乔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杨×冬、彭×源在桃江县桃江×中附近的公×所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杨×冬吸食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杨××陈述吸食替来他明的事实;3、同案人员彭××的供述,证明了其与杨××一起吸食替来他明的违法事实;4、户籍信息证实其户籍身份;5、到案经过证实其抓获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