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中)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3月份,李X鹏在手机上通过 “NG”赌博网站注册账户l126108859,后绑定自己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5XXXXXXXXXX)往该账户内充值金额共3000元人民币,李X鹏在“NG”赌博网站上以麻将“连连看”的方式每局下注1元、2元进行赌博。2025年3月20日13时21分,李X鹏在 “NG”赌博网站上将赢的1000元提现到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5XXXXXXXXXX)内,资金到账后,该卡被冻结,李X鹏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565XXXXXXXXXX)涉案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