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920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毛XX多次在浏阳市XX镇XX村部附近,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对其毛发检测替来他明成分呈阳性。2025年7月24日毛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毛XX的陈述和申辩;2、毛发检测报告及鉴定告知;3、到案经过;4、户籍资料及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毛**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