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4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违法人员李xx在明知出借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属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急于归还银行信用卡欠款,将自己名下的长沙银行华凯支行银行卡(尾号8168)提供给信用卡代还中介过账,银行卡过账金额20000元为涉诈受害人郭xx被骗资金。2025年7月24日,李xx因涉嫌出借银行账户被公安民警通知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称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xx的称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记录;受害人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李**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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