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0时许,张XX窜至桃源县漳江街道XXX,将停放在广场内街的一辆黑色自行车盗走,价值数百元。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和申辩、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