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霞阳镇发电*******。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朱**因保险招标的事情,来到位于炎陵县霞阳镇卫健局旁边曾**租房内找曾**协商,双方因招标的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朱**拿起租房内的一花盆准备打向曾**,结果花盆误打到在场劝阻的邓**的额头处,并未打到曾**,随即朱**带邓世才前往就医,后取得被侵害人邓**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谅解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朱树纲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且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称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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