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15时许,许X在石峰区XXXX小区2栋楼下架空层将一台黑色自行车骑走。
  以上事实有经我局民警查实骑走受害人自行车的系许X(身份证号:430203XXXXXXXX0030),随后我局民警与许X取得联系,许X主动将自行车骑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查,系许X在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许,在石峰区XXXX2栋架空层附近看到该自行车,因自行车灰尘较多、外观有破损,认为此自行车系他人遗弃在此,故骑回其石峰区XXXX3栋的家中清洗修缮后自用。等证据证实。
  因许军主观故意难以认定,无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呈请对许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