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下午17时许,何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大学联建商业街入口处偷骑了蒋某某的自行车用于自己接取快递,后忘记将自行车归还原处。
以上事实有何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何毅维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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