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6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衡阳市衡南县江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1时许,因黄×意将车停在耒阳市金桥路金桥诊所对面巷子口,陈×科认为黄×意停车影响了自己的进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陈×科用右手在黄×意头部左侧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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