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站前)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违法人邱x在常德市武陵区xxxx动漫城内利用“渔机”进行通过违法人张xx、犯罪嫌疑人陈xx上、下分参与赌博。经查,违法人邱x通过违法人张xx、陈xx共上分301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邱*系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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