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xx饮酒后驾驶湘Mxxxx学小型教练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街道xx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在现场黄xx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依法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25年06月20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黄xx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其结果为128.64mg/100ml,黄xx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案于2025年06月17日被受案侦查,经侦查,未发现其具有从重处理情形,所持有的驾驶证于2025年06月25日被吊销并处罚款5000元。经核查,黄xx所驾驶的的湘Mxxxx学小型教练汽车为营运汽车,黄xx的行为属于严重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信息查询、乙醇检验报告、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抽血照片、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